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王俊美,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靳晓斌,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王俊美诉被告靳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