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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美与靳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王俊美,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靳晓斌,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王俊美诉被告靳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776号

原告王俊美,女,1991年8月1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被告靳晓斌,男,1994年12月19日生,汉族,高平市人。

原告王俊美诉被告靳晓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俊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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