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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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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商初字第1215-1号 原告日照市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周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军,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商初字第1215-1号

原告日照市旭欧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

法定代表人周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军,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锦冠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刘国占,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在××××物流园(东港区××××)的机器设备一宗(设备清单见附件)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70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在××××物流园(东港区××××)的机器设备一宗(设备清单见附件)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为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祥贵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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