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木某某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同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同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某某,男,藏族,1995年5月6日出生于青海省泽库县,初中文化程度,牧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同德县人民检察
    

同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同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同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木某某,男,藏族,1995年5月6日出生于青海省泽库县,初中文化程度,牧民。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同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同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同德县看守所。

同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刑诉字(2015)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木某某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本加、任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同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12许,被告人木某某从距同德县22公里与果洛州交叉路附近的讲经会场出发到同德县城购买手机,行至同德县西大街苹果手机体验店内,趁被害人周振不注意盗得其店内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回到和日乡家中将盗得手机自己使用。

经同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苹果5S土豪金手机价格为叁仟玖佰伍拾元(39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并当庭出示了报案笔录、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

被告人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5日12许,被告人木某某从距同德县22公里与果洛州交叉路附近的讲经会场出发到同德县城购买手机,行至同德县西大街苹果手机体验店内,趁被害人周振不注意盗得其店内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回到和日乡家中将盗得手机自己使用。

经同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局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苹果5S土豪金手机价格为叁仟玖佰伍拾元(3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笔录,证实报案时间、案发时间、地点

2、被害人陈述,证实店中被盗的事实及被盗的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

3、被追缴的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所盗得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所盗的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价值为3950元;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状况及被告人辨认、确认作案的现场;

6、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情况;

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年龄已满十八周岁;

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同德县公安局将苹果5S土豪金手机一部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人民币39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木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耿黎明

审判员  迎春吉

审判员  蒲昌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