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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某某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现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历城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某某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现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某国土资源所党支部书记、副所长,住济南市历城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晓东,山东智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1月7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12月5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1月22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燕萍、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2日,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再次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同年4月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6月23日,本院第三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冰、赵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晓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2年初,徐某甲(另案处理)为了给租用本村土地的李某某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冒用该村村民名义向济南市历城区某某镇土地管理所提交了六份宅基地申请书。为顺利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李某某于2005年5月将一辆桑塔纳轿车送给时任某某镇土管所所长的被告人李某某。之后,某某镇土管所农房科原科长张某甲(另案处理)在进行现场考察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审查六名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便将相关材料报济南市历城区土地管理局审批。2005年,李某某明知房子尚未建设完工,未到现场进行验收,由徐某甲伪造了有关材料,违规向历城区土管局申请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导致李某某顺利获得了六份宅基地使用证,李某某将其中三份转卖给方某,方某在该块土地上建造别墅四栋。2012年7月,齐鲁晚报以《卧虎山水库别墅死灰复燃》为题对方某建设的四套房屋进行了报道。在此次报道之后,某某镇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中队对方某建造的四套房屋进行了拆除,给方某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该事件被齐鲁晚报、江西卫视等多家媒体报道,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成立,但根据其具体的情节,请求对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违规办理的六个宅基地使用证和之后造成的社会影响不是李某某一个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必然导致的;李某某本次犯罪前一贯表现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另外,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滥用职权行为发生在2005年,而司法机关追诉的时间是2013年8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已超出五年的追诉时效。辩护人就上述辩护意见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2年初,济南市历城区某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主任徐某甲为了给租用本村土地的非本村村民李某某(时任济南市历城区看守所所长)办理租用土地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冒用包括其本人在内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徐某甲、徐某乙(村支部书记)、张某乙(李某某的表弟)、徐某丁(徐某甲的叔叔)、徐某丙(村会计)、朱某(徐某甲之母)等六个村民名义向济南市历城区某某镇土地管理所(以下简称某某土管所)提交了六份宅基地申请书。为顺利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李某某于2005年5月将一辆旧桑塔纳轿车送给时任某某土管所所长的被告人李某某。某某土管所受理上述六个村民的申请后,该所农房科原科长张某甲在进行现场考察过程中未按规定审查六名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便将申请宅基地的相关材料报所长李某某初审签字,李某某明知该六份初审材料不符合《济南市历城区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即签字上报济南市历城区土地管理局审批。2005年6月,李某某明知上述六处宅基地上的房子尚未建设,未到现场进行验收,根据徐某甲伪造的有关材料,违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了同意进行登记的初审意见,导致李某某于同年7月份获得了济南历城区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六份《集体土地使用证》。后李某某将六份《集体土地使用证》转让与他人,其中有三份被方某于2010年初受让得到。同年6月,方某开始在该块土地上建造别墅四栋。2012年7月,齐鲁晚报以《卧虎山水库别墅死灰复燃》为题对方某建设的四套房屋进行了报道。此次报道之后,某某土管所、行政执法中队对方某建造的四套房屋予以拆除。该事件被齐鲁晚报报道后,先后由江西卫视、新华网山东频道、法制网等媒体以“山东济南卧虎山水库附近违法别墅被强拆”、“济南卧虎山四幢野别墅被强拆系村委会违规”、“济南卧虎山四幢野别墅被强拆预计5天内拆完”等为题进行报道,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2012年7月16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向某某镇党委、政府发出“关于某某镇某村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函”,认为:齐鲁晚报于7月3日以《卧虎山水库别墅死灰复燃》为专题进行公开曝光,引起各级领导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某村召开村两委会集体研究,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宅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问题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建议镇党委、政府严肃追究某村两委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后经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历城分局向历城区政府请示,历城区政府作出济历城政字(2012)42号关于同意撤销某某镇某村徐某丙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登记的批复,同意撤销某某镇某村徐某丙等24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登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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