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充民初字第3428号 原告何某,女。 被告赵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何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磊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