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充执字第1167号 申请人何东 申请人何东与被执行人李克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克和在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共计五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止。逾期或解冻后方可支付使用;当上述账户被冻结金额超过7700.00元时,被执行人可以就超出部分书面向本院申请解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 斌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