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5606号 原告魏某某,男,194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刘某某,女,1975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闵 筱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