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碧霞,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爽,女,汉族,1991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 被告晏某某1,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晏某某2,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晏某某1、晏某某2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贾龙军 代理审判员 闵 筱 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