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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晏福建、晏长根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碧霞,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公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侯民初字第1146号

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碧霞,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夏爽,女,汉族,1991年10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公司员工。

被告某某1,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某某2,男,汉族,1957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晏某某1、晏某某2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贾龙军

代理审判员  闵 筱

人民陪审员  李友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雪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