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17号 原告:蓝裕润,男。 原告:岑小红,女。 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菲,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蓝裕润、岑小红诉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9月29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裕润、岑小红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元,由原告蓝裕润、岑小红承担。 审判员 马文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