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埇执字第00608号 申请执行人:盛方亭,男。 法定代表人:王翔,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埇民一初字第0420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宇纺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盛方亭263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宿州市宏宇纺织有限公司经理王翔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车号:皖L×××××)。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赠与。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为民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