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经执字第690号 法定代表人张雪松,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董彪,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作法律效能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东民三初字第849号民事调处置书,法制,于2014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实行其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实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亿比斯(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贷款361,法学,215.19元或查封等同价值财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任遵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