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53号 原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片区,组织机构代码69121750-7。 法定代表人汤继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建琼,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建琼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嘉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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