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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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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建琼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53号 原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片区,组织机构代码69121750-7。 法定代表人汤继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建琼,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53号

原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高阳片区,组织机构代码69121750-7。

法定代表人汤继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建琼,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建琼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永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嘉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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