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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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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振邦与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026-1号 原告:于振邦。 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庆堂,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邦诉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邦于2015年8月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梁民初字第3026-1号

原告:于振邦。

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庆堂,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振邦诉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振邦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原告于振邦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人民北路南侧越山北路西侧4-1-104、1-204、1-303室房产三套(梁房权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于振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梁山蓝天集团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原告于振邦提供担保的其所有的位于梁山县城人民北路南侧越山北路西侧4-1-104、1-204、1-303室房产三套(梁房权证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冬梅

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曹务豪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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