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124号 原告高福庆,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原告徐春兰,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牛景香,女,无职业,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王晓连,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吴春红,女,无职业,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李风云,女,无职业,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乔文林,男,原牙克石市吉意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庆、徐春兰诉被告牛景香、王晓连、吴春红、李风云、乔文林返还工龄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福庆、徐春兰以找不到被告李风云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福庆、徐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福庆、徐春兰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洋 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