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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庆、徐春兰与牛景香等返还工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124号 原告高福庆,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原告徐春兰,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牙民初字第1124号

原告高福庆,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原告徐春兰,女,195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牛景香,女,无职业,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王晓连,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吴春红,女,无职业,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李风云,女,无职业,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乔文林,男,原牙克石市吉意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庆、徐春兰诉被告牛景香、王晓连、吴春红、李风云、乔文林返还工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福庆、徐春兰以找不到被告李风云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福庆、徐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福庆、徐春兰负担。

审 判 长  于海洋

代理审判员  鲁世勇

人民陪审员  王淑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靳莉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