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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如林与被告贺建衡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54号 原告杨如林 被告贺建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林与被告贺建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如林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54号

原告杨如林

被告贺建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林与被告贺建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如林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如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如林负担。

审 判 长  肖勇为

审 判 员  陈锡凯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肖勇为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