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254号 原告杨如林 被告贺建衡,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林与被告贺建衡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如林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如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如林负担。 审 判 长 肖勇为 审 判 员 陈锡凯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校对责任人:肖勇为打印责任人:贺白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