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朝双民初字第02117号 原告李继仁,男,193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李景兰,女,193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俊元,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李树梅,女,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仁、李景兰诉被告李俊元、李树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继仁、李景兰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继仁、李景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继仁、李景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继仁、李景兰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