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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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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民初字第1096号

原告王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被告张某某,男,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吉强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解连杰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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