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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与赵甲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祁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未到庭)。 被告:赵甲,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现年61岁,农民,系赵甲之父。 本院在审理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北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祁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未到庭)。

被告:赵甲,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现年61岁,农民,系赵甲之父。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某某与被告赵甲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祁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兆新

审 判 员  施得军

人民陪审员  邹建兵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侯建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