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99号 原告黄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身份证号码:×××4512。 委托代理人胡邺兴,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英,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0。 委托代理人余其斌,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诉被告李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伟未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罗英典 审 判 员 吴明星 人民陪审员 许腾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