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1142号 原告:郭焕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谢云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郭焕青与被告谢云海、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杨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顾 旭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