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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焕青与谢云海、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1142号 原告:郭焕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谢云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郭焕青与被告谢云海、杨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谢民一初1142号

原告:郭焕青,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谢云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杨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郭焕青与被告谢云海、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杨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顾 旭

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

人民陪审员  宋怀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泽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