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高民初字第1137号 原告李俊,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米山镇东南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湖水,村委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诉被告高平市米山镇东南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由李俊负担。 审判员 申占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