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436号 原告邴淑霞,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刘文武,男,45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邴淑霞诉被告刘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邴淑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邴淑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邴淑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邴淑霞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