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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亚会与王捍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毛亚会。 被告王捍亭。 原告毛亚会与被告王捍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亚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灞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毛亚会

被告王捍亭

原告毛亚会与被告王捍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亚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捍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亚会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捍亭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11年9月,原、被告协议将东侧独立厦房归原告所有,原告随后将私有财产存放在厦房内。2013年12月,被告再婚后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拆除厦房,并将房内原告物品搬离藏匿至今。后在该处宅基上搭建钢棚,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返还房内财产遭拒。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离婚时的私有财产(清单);2、诉讼费被告负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王捍亭原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2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同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组合柜一套、长沙发一个、小方桌一个、大方桌一个、长条桌一个、大小床各一个、钢丝床一个、小椅子一个、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四床归毛亚会所有。以上物品均系原、被告1994年结婚时购买。同年9月,双方又签订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独立厦房归毛亚会所有。

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民事调解书、财产分割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该物的纠纷。无证据证明厦房内存放了原告所诉物品,也无证据证明该物品系被告侵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离婚时所有私人财产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军卫

审 判 员  刘江蕾

人民陪审员  郑 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耀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