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王瑞金,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忠清,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王瑞金诉被告贾忠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贾忠清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瑞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瑞金负担。 审 判 长 高 轶 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 人民陪审员 杨亚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