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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金与贾忠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5
摘要: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王瑞金,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忠清,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王瑞金诉被告贾忠清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民初字第1184号

原告王瑞金,男,1980年4月27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苏继东,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忠清,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

原告王瑞金诉被告贾忠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贾忠清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瑞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瑞金负担。

审 判 长  高 轶

人民陪审员  秦晓静

人民陪审员  杨亚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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