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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雅贵诉被告张凤全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82号 原告石雅贵,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凤全,男,4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雅贵诉被告张凤全身体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382号

原告石雅贵,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凤全,男,40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雅贵诉被告张凤全身体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石雅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雅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雅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雅贵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