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638号 原告王玉平,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田哈斯敖其尔,男,51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诉被告田哈斯敖其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平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