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450号 原告阿力塔,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马如有,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海泉,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为与被告马如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如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世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志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