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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为与被告马如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450号 原告刘哈斯巴根,男,1964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阿力塔,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 被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450号

原告刘哈斯巴根,男,1964年9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阿力塔,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姜东海,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马如有,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石海泉,科尔沁左翼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为与被告马如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如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哈斯巴根、阿力塔负担。

审 判 长 孙 家 刚

审 判 员 张 世 明

人民陪审员 照那斯吐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志 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