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866号 原告包铁桩,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齐孟根巴根,男,50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何白乙拉,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包铁桩为与被告齐孟根巴根、何白乙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铁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孟根巴根、何白乙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铁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铁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铁桩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