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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铁桩为与被告齐孟根巴根、何白乙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866号 原告包铁桩,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齐孟根巴根,男,50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何白乙拉,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包铁桩为与被告齐孟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2866号

原告包铁桩,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齐孟根巴根,男,50岁,蒙古族,农民。

被告何白乙拉,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

原告包铁桩为与被告齐孟根巴根、何白乙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铁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齐孟根巴根、何白乙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包铁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包铁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包铁桩负担。

审 判 长  孙家刚

审 判 员  张曙明

人民陪审员  佟呼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志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