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建春,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鸿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海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加一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一联创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鸿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加一联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松苗,被告鸿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西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加一联创公司诉称,加一联创公司及其子公司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是以通讯设备及配件、电子计算机设备、电子器件、手机零配件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企业,并得到北京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从事小米品牌的耳机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在业界享有很高的声誉。2013年12月31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ZL201330658120.7名称为“耳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4年7月30日获得授权。2014年12月20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将该专利权许可给原告,2015年1月20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专利权转让给原告,该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加一联创公司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销售的小米活塞耳机与原告的专利非常相似,经对比分析后确认其产品已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为营利目的,未经原告允许,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损害了原告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加一联创公司请求判令鸿运公司:1、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享有的ZL201330658120.7号耳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3、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2000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审理中,加一联创公司撤销了其诉讼请求第1项中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侵害原告ZL201330658120.7号耳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原告加一联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专利号为ZL201330658120.7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2、(2015)深证字第24722、24723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被告构成侵权;3、公证费发票及购物小票,证明原告维权支出费用。 鸿运公司对原告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没有小米公司授权;认为证据2的公证书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字,公证书中网站不是被告开设,销售者胡润发不是被告员工,公证书中图片与原告专利不一致;证据3的公证费过高。 被告鸿运公司答辩称没有官方网站,未销售过涉案产品,营业执照变更前注册地址在中州商场一楼北厅,但经营地址为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没有在诉请中郑州市通讯大世界的地址经营。 被告鸿运公司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1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耳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7月30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330658120.7。2014年12月19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加一联创公司签订《专利独占许可合同》,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特许加一联创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该专利,许可期限自2014年12月20日至2020年12月19日止,任何一方发现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通知对方,并由加一联创公司处理。2015年2月2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专利权人变更为加一联创公司,变更生效日2015年1月20日。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组合状态参考图及组件1、2、3的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显示其设计要点为:外观由2个耳塞部(听筒)、1个线控、1个插头三部分组成,耳塞部包括圆帽状耳塞、圆柱形机壳及底部的圆柱形连接结构,圆柱形机壳与圆帽状相邻表面端形成收窄部,另一端有二条纵向的凹槽,圆柱形连接结构底部组件1有一圈凸起;线控整体呈长方形,正面中间凹陷,为一椭圆形按钮,背面中间有弧形突出。该专利的简要说明载明:最能表明本外观设计要点的图片是组合状态参考图;本外观设计产品包括组件1左听筒、组件2右听筒和组件3线控。 2014年12月1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4年12月25日,在公证员成熙与公证人员黄丽萍监督下,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在该公证处打开计算机,进入,在搜索栏“供应商”类别下输入“郑州市鸿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进入“郑州市鸿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页面,该页面及点击页面内容显示,有“郑州市鸿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联系人:胡润发”、“成立时间:2008年10月30日”、“经营地址:中国河南郑州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181号通讯大世界1222-1223室”、“注册地址:中国河南郑州二七区中州商场一楼北厅2-3-11号”等内容,朱鹏点击“2014版小米活塞耳机”图片并订购3副黄色及2副粉色耳机并支付货款。2014年12月30日,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鹏与公证员成熙、公证人员黄丽萍一起从快递人员处收取货物一包,并对包裹外观、打开的包裹内物品、单据进行拍照,销售单据显示“地址:郑州市陇海东路181号通讯大世界1222-1223室”、“数量5”、“单价4元”等内容,拍照完毕后,公证处进行封存,由加一联创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经当庭拆封,公证耳机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名称为“小米活塞耳机简装版”,含有被控侵权产品耳机5件,上述“耳机”显示其外观由2个耳塞部(听筒)、1个线控、1个插头三部分组成,耳塞部包括圆帽状耳塞、圆柱形机壳及底部的圆柱形连接结构,圆柱形机壳与圆帽状相邻表面端形成收窄部,另一端有二条纵向的凹槽,其中1个耳塞部圆柱形连接结构底部有一圈凸起;线控整体呈长方形,正面中间凹陷,为一椭圆形按钮,背面中间有弧形突出。公证处对电脑操作及购买过程出具(2015)深证字第24722、24723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1、鸿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刚,2008年10月30日成立,现住所地:郑州市兴隆街9号郑州国际小商品城A座二层107号,2015年2月27日变更前注册地址:郑州二七区中州商场一楼北厅2-3-11号。 2、衡阳加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日支付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公证费1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