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王玉平诉被告刘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王玉平,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刘福林,男,4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诉被告刘福林买卖合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916号

原告王玉平,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个体。

被告福林,男,42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被告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王玉平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