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田民一初字第00738号 原告:桑玲,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姚卫利,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伟。 委托代理人:胡艳丽,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玲诉被告安徽海沃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桑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桑玲负担。 审 判 长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汪庆华 人民陪审员 崔 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隗 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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