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427号 原告白某某,女,1993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董某某,男,1985年8月9日,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已自行和好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国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