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巉民初字第161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1月12日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温雅学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