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56号 原告李占军,男,1972年10月10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海图雅,女,1979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占军诉被告海图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占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李占军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