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1247号 原告强建宁,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4610。 被告费恩珍,女,住湖北省阳新县,身份证号码:×××1041。 本院在审理原告强建宁诉被告费恩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强建宁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费恩珍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强建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强建宁承担。 审判员 吴明星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