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8号 原告安某某,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闫某某,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安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乌日图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