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997号 原告包某,女,1987年2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张某,男,1986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某因与被告张某和好,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