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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风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决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4
摘要: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朔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2015年7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朔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无业。2015年7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朔城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0日晚20时许,朔城区交警大队民警在朔城区第四中学门口,查获被告人张某驾驶的一辆晋F×××××号灰色夏利牌小型轿车,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对其提取血样鉴定,在被告人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8.6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被告人张某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朔)公(物)鉴(毒物)字(2015)第108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及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时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章 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