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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咸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617号 原告咸某某,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包某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03617号

原告某某,女,1983年9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某某,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咸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咸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咸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乌 日 图

审 判 员 李巴达日呼

人民陪审员 牛 春 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立 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