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江民初字第56号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韦云长,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与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陆地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梁晨、人民陪审员程四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姚仕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云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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