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姜希才,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后亮(张厚亮),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 被告李秀芸,女,62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满仓,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学文化,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希才诉被告张后亮、李秀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姜希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希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希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希才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