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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希才诉被告张厚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姜希才,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后亮(张厚亮),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 被告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39号

原告姜希才,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张后亮(张厚亮),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

被告李秀芸,女,62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无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满仓,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学文化,科左中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希才诉被告张后亮、李秀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姜希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希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希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希才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