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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木林与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9号 央求执行人郑木林,居民。 被执行人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德盛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才,公司经理。 央求执行人郑木林与被执行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德法执字第9号

央求执行人郑木林,居民。

被执行人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城关镇城东社区德盛路460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才,法学,公司经理。

央求执行人郑木林与被执行人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调停书,确定:原告郑木林被迫要求被告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归还借款40万元,被告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赞同并限于2014年12月19日前还清借款。现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因为被执行人广西德保辉腾工贸有限公司至今未按规则的期限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央求执行人郑木林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则的期限内实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工作。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实行工作。在执行进程中,本院依法查问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同时根据央求人提供的无关财富线索依法停止考查核实,证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切车辆、房产均被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部份车辆,已没有残余价值的财富可供本案执行。故关于本案,本院已穷尽财富考查措施,除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富不宜强迫执行外,查证被执行人确没有实行才干,且无可供执行财富,法制,不具有执行条件,依法应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顺序。本案应执行标的为40万元,尚未执行4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德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调停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终结本次执行顺序后,对央求执行人尚未完成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如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可就尚未完成的债权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央求执行人提出复原执行央求不受央求执行时期的限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许宗报

审讯员  李作良

审讯员  马尔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