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江恩法民一初字第231号 原告:郑结贤,女。 委托代理人:陈晓军,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桐枫,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菲,经理。 委托代理人:席大斌,系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献勇,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结贤诉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结贤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结贤撤回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新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元,由原告郑结贤负担。 审判员 莫妙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