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大初字第427号 原告施某某,男,汉族,1979年某月某日出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9年某月某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管辖有无,双方需再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某承担。 审判员 米 华 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拉毛卓玛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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