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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留勇、第三人刘明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留勇,男,1973年9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9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留勇,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明中,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诉被告黄留勇、第三人刘明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被告黄留勇、第三人刘明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诉称:上海家化公司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多年来,上海家化公司一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心以赴”的理念与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友谊”、“雅霜”、“六神”、“佰草集”、“美加净”、“清妃”、“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原告拥有的“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号分别为第1062398号和第1116603号,核准在第3类商品化妆品上使用,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7月27日和2017年10月6日。“六神”文字及字母商标2002年2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多年来,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也正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原告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到无法估量的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采取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原告的商誉因此遭受严重侵害。2013年11月11日,原告授权的调查人员在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到被告黄留勇的营业场所,购买了标有“六神”标识的沐浴露1瓶,并现场取得票据。原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沐浴露进行鉴别,经鉴别:被告销售的“六神”沐浴露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标识商品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市场秩序,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5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海家化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份:(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7592号公证书。拟证明上海家化公司是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

第二份:(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7591号公证书。拟证明“六神”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第三份:(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30320号公证书。

第四份:杭州西湖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实物。

第三、四份证据拟证明被告存在出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第五份:公证费发票复印件一张。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经庭审质证,黄留勇对上海家化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二份证据无异议;对第三、四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收据和公证书记载不一致,不能证明封存的实物是否是其销售;对第五份证据有异议,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明中对上海家化公司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第一、二份证据无异议;因为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销售的,第三、四、五份证据与其无关。

被告黄留勇辩称:公证书所附票据上记载的是“六神”洗发露,不是“六神”沐浴露,与被控侵权实物不一致,但其也销售过“六神”沐浴露,不知道销售的“六神”产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销售的“六神”产品都是从郑州万客来刘明中处进的货,是合法取得,直到2014年刘明中还给其供过货,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留勇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刘明中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创鑫洗化商行工商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2、2013年4月26日刘明中给黄留勇出具的销货清单一份,清单上显示有“六神沐浴”;3、创鑫洗化商行名片一张,名片上载明“刘明忠、地址:万客来南区2排78”等内容。以上证据拟证明黄留勇是从刘明中经营的创鑫洗化商行进的货。

上海家化公司对黄留勇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地址和名片上的地址不一致,不能证明第三人的主体信息;对证据2有异议,该票据系手写且没有加盖公章,不能证明清单上记载的沐浴露就是涉案产品。

刘明中对黄留勇提供的证据1、3没有异议;认可证据2“销货清单”是其手写的,但是清单上的时间不是其写的,是在2012年3月份之前开具的。

第三人刘明中辩称:其和黄留勇在2012年3月份之前有业务往来,后来搬迁后黄留勇找不到其店面就没有从他那里进过货,后来黄留勇又找到了他,就又开始从他那里进货了,其销售过“六神”产品,但没有卖过假的沐浴液。其销售的“六神”产品是从中陆洗化城“迎春洗化”进的货,包装箱上写的有“假一赔十”,其有辨别“六神”产品真伪的能力。

刘明中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六神”文字商标,该商标系由纵向排列的“六神”汉字组成,商标注册证为第1116603号,有效期至2007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药皂、浴液、洗面奶、沐浴露、牙膏”。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续展有效期限至2017年10月6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