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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祥宇诉被告李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91号 原告孔祥宇,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七十三,男,39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宇诉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91号

原告孔祥宇,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李七十三,男,39岁,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宇诉被告李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孔祥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祥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祥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宇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