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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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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志东犯盗窃、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邱垂奇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志东,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三亚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城刑初字第269号

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志东,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三亚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邱垂奇,男,1989年7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澄迈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在三亚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抓获,同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公诉刑诉[2015]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志东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邱垂奇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如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志东、邱垂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冯志东驾驶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伙同“临高三”(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自澄迈县窜至三亚市欲盗窃机动车。2014年7月2日1时许,二人驾车行驶至三亚市胜利路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陈某的一辆银灰色起亚福瑞迪小汽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11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停放在此,便欲盗窃该车。被告人冯志东停车接应,由“临高三”直接实施盗窃。数分钟后,“临高三”将该车窃得,并驾驶窃得车辆与被告人冯志东一同逃回澄迈县。8时许,被告人冯志东在澄迈县一洗车场内正在清洗窃得车辆时,被害人陈某与公安干警通过车载定位系统赶到澄迈县将被盗车辆寻获。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二)2014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冯志东、邱垂奇预谋在海口市盗窃车辆,二人驾驶一辆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四处寻找作案目标。4时许,二人驾车窜至海口市五指山路段时,被告人冯志东见路边停有一辆绿色江铃宝典皮卡车(经鉴定,价值33732元)便实施盗窃,被告人邱垂奇将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停在皮卡车旁边,负责接应和放风,被告人冯志东持六角螺丝和多功能钳等工具将车启动。随后,被告人冯志东驾驶窃得的皮卡车、被告人邱垂奇驾驶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某。

(三)2014年8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冯志东、邱垂奇驾驶冯志东的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在三亚市寻找作案目标。二人驾车窜至荔枝沟南新农场附近时见路边停有一辆红色北京吉普车(经鉴定,价值54441元)。随后,被告人邱垂奇将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冯志东下车发现该车没有安装报警器便从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取出六角螺丝刀和多功能钳将吉普车的车门锁扭坏并打开。被告人冯志东进入驾驶室,持六角螺丝刀等工具未能将车启动,其返回黑色长安奔奔车内,用手机搜索“如何不用钥匙便能启动车辆”后又返回吉普车内试图通过利用两根线短路打火启动车辆,在此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冯志东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邱垂奇被巡逻民警抓获。同日4时许,被告人冯志东在案发现场附近徘徊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了作案时驾驶的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以及作案工具钳子、螺丝刀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