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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某某诉被告白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9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关某某,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白某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69号

原告某某,女,1977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某某,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关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