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市民初字第1925号 原告李红波,男,1985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中区匠心图文设计工作室,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于月浩,经营者。 原告李红波诉被告市中区匠心图文设计工作室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李红波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波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园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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