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当民一初字第00639号 原告:杨某,女。 被告:汪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与法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芮习凤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春芬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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